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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7年中国土地大纲规定

2024-11-28 来源:尚港娱乐
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。法律依据:《中国土地法大纲(1947年)》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,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,由乡村农会接收,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,按乡村全部人口,不分男女老幼,统一平均分配,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,质量上抽肥补瘦,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,并归各人所有。注:第九条,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,规定如下:(甲) 山林、水利、芦苇地、果园、池塘、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,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。(乙) 大森林、大水利工程、大矿山、大牧场、大荒地及湖沼等,归政府管理。(丙) 名胜古迹,应妥为保护。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、古物、美术品等,应开具清单,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。(丁) 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、资财、粮食等物,应开具清单,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1947年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 第二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。 全民所有,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。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。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。但是,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,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,作某些必要的调剂。在地广人稀地区,为便于耕种起见,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大纲》 第七条 土地分配,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,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,作某些必要的调剂。在地广人稀地区,为便于耕种起见,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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