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种观点: 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,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:(一)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;(二)代理人的资格证书;(三)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;(四)预售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,包括:①预售人的名称、注册地址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;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;③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;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;⑤商品房的结构类型、户型、装修标准;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;⑥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;⑦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;⑧物业管理事项;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对于当事人而言,其实自己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。但此时也要谨防房产中介从中设置一些陷阱,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一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:1.主体: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,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。2.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: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、坐落、土地使用权证号、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、土地使用性质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、房产建筑面积、房产结构、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。3.面积: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,并明确是建筑面积、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。4.价款: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,包括单价和总价,如每平方米多少元。我国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,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,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。5.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: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。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,如地震、洪水、恶劣天气的影响,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。6.房屋使用性质:是住宅用房、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。7.违约责任: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、按质、按量交房的责任。8.房产权属登记义务。物业管理条款。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。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。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。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通过中介购房时要注意妥善保管所有证据、不要将钱交给代理人、拒绝缴付中介费以外的杂费、明确约定中介方与买卖双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自身之间的违约责任、合同中要有三方的签字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及安全等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。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3种观点: 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,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:(一)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;(二)代理人的资格证书;(三)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;(四)预售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,包括:①预售人的名称、注册地址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;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;③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;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;⑤商品房的结构类型、户型、装修标准;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;⑥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;⑦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;⑧物业管理事项;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一、房产中介交易流程是什么1、产权人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及其它有效证明到中介公司办理委托出售登记手续。2、业务员实地勘察和评估房屋价值,达成一致意见,签定房产出售委托书。3、中介公司通过房产信息网、报纸、电台等媒体进行(该房屋)广告宣传。4、业务员带领客户实地看房,填写看房记录,协商房产交易价格。5、客户看房满意后向中介公司预交购房定金;中介将定金转交产权人,产权人则应将房屋所有权证,身份证等原件交押中介公司。6、中介公司与买受人持产证到产籍部门查档、核证。7、买卖、中介三方实地验房;卖方清缴该房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;签定买卖契约,交款、清房。8、三方一起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,拿到“黄票”(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单)即告交易结束。9、买受人凭“黄票”在二十个工作日后到“产籍处”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。